姜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每日一ldquo典rdquo [复制链接]

1#
年12月29日,王某的妻子姜某从24层的家中跳楼自杀。随后,姜某生前的“死亡博客”被网友发现,上面记载了她因为“老公出轨”而经历的煎熬,她将自杀原因归结为丈夫王某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姜某事件最早的爆料者是网友“xx的橡皮鸭”,她发表了《哀莫大于心死,北京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的帖文,几个小时内回复过千,浏览网友无数。许多网友群情激愤,认为是王某和第三者“逼死”了姜某。论坛中网友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某与第三者,并在网上开始“通缉”“追杀”王某。年1月10日,a网站刊载《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某论坛也发表《大家好,我是姜某的姐姐》文;姜某的同学张某1月11日在b网站发表帖文。这三个网站的文章均披露了王某和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以及王某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内容,并把王某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等信息披露。据王某后来在起诉书里说,他的生活从此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失去工作、父母住宅门口经常被涂满各种标语……3月28日,不堪其扰的王某,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b网站管理员张某、a网站和某论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律师说法王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网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互动,汇集大量参与人提供的信息,从而取得最终搜索结果的一种方式。本案中,王某婚外恋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张某将王某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另外a网、某论坛等网站对此事件的传播不但没有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反而推波助澜,使此事件不断传播,对被害人王某的伤害不断扩大化,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三被告应对王某的损失及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合整理自宜川县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宜川县司法局

编辑:桂法瑄

大家都在看?“记0分、罚0元”的罚单,算处罚吗?要怎么处理??隔离期间被辞退,法院这么判!?严查这类“证书”!人社部出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